[公告] 九月九日起不必簽署流動戶口[公告] 九月九日起不必簽署流動戶口本會鍾會長親向移民署官員口中證實,九月九日起警政署已經不承辦流動戶口業務,也就是說大家不必跑報派出所簽署[流動戶口]。假若,移民署有意讓專勤隊接手承個人信貸辦,為避免擴權,本會將持反對態度。大陸配偶在台流動人口登記作業廢止 內政部97年9月9日台內警字第0970871252號廢止「流動人口登記辦法」。「流動人口登記辦法」原依戶籍法第58條規定訂定,嗣因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業已售屋網刪除流動人口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之法源,所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辦法。本辦法廢止後,大陸配偶入境已無須向所在地管區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則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97年8月1日修正的「內政部入出國及結婚西裝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將由移民署專勤隊主動對於大陸配偶進行查察登記。廢止「流動人口登記辦法」 (97.09.09) 內政部警政署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http://www.moi.gov.tw/law_detail.asp...=&type_value=0第一條 本辦法依代償戶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流動人口應向暫住地之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第三條 下列人口應申報流動人口登記:一、外出住宿旅店、賓(會)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二、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售屋網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三、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留期間,未設戶籍者。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停)留買屋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第四條 流動人口之申報人,規定如下:一、前條第一款之申報人,為該住宿處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二、前條第二款之申報人,依序為該住宿處所之所有權人、負責人、管理人或當事人。三、前條第三款、第四網路行銷款之申報人,為當事人。第五條 流動人口之申報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三條第一款之登記,由住宿處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規定之。二、第三條第二款之登記,於當事人到達暫住處所十五日內申報。三、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登記,訂做禮服自當事人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時,並應繳驗當事人之護照、入境證副本、居留證、旅行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第六條 依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登記之流動人口,於登記暫住期間屆滿後,仍須暫住者,應另行申報花蓮民宿。第七條 (刪除)第八條 本辦法有關各種申報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酒店兼職YAHOO!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w98ywifx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